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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0年4月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改房地合一稅,為精準打炒房及健全房市,施行新版房地合一稅【簡稱房地合一稅2.0版】,適用對象及範圍為個人及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。五大修改重點整理如下:

重點一:防止個人短期炒不動產,持有房地5年以內課35%以上的稅率,超過10年以上則依舊維持10%稅率。

個人 房地合一稅1.0版 房地合一稅2.0版

適用稅率45%

持有1年 持有2
適用稅率35% 持有1~2年以內 持有2~5以內
適用稅率20% 持有2~10年以內 持有5~10年以內
適用稅率10% 持有超過10年以上 持有超過10年以上

 

重點二:法人比照個人課稅,防止個人藉設立營利事業短期交易來避稅,並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稅。

境內法人 房地合一稅1.0版 房地合一稅2.0版
適用稅率45%  -  持有2
適用稅率35%  -  持有2~5以內
適用稅率20% 未區分時間 持有超過5年以上

 

境外法人 房地合一稅1.0版 房地合一稅2.0版
適用稅率45% 持有1年內 持有2
適用稅率35% 超過1年以上 超過2年以上

 

重點三:擴大房地課稅範圍,防止透過移轉型態來避稅。

1、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。
2、交易持股(或出資額)過半數營利事業的股份(或出資額),且該營利事業的股權(或出資額)價值50%以上是由我國房地構成。

※交易未上市櫃股票已課房一合地稅者,免按所得基本稅額(AMT)課稅。

排除上市、上櫃及興櫃公司的股票交易。

 

重點四:土地漲價總數額,增設減除上限,防止利用土增稅及所得稅稅率差異來避稅。

課稅基礎=房地收入-成本-費用-土地漲價總數額

減除上限=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-前次移轉現值

超過上限部分不可減除,但超過部分計算繳納的土增稅可列費用。

 

重點五:五種交易不受影響

(一)個人及營利事業非自願因素(如調職、房地遭強制執行)交易。《維持稅率20%》

(二)個人及營利事業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回房地交易。《維持稅率20%》

(三)個人及營利事業餐與都更或危老重建取得房地後第一次移轉。《維持稅率20%》

(四)營利事業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。《維持稅率20%》

(五)自住房地持有並設籍滿6年。(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稅)《維持稅率10%》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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